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5-30
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此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今年4月以来,社保经办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除上述五个行业之外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向税务部门推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单位应缴费信息,应缴纳的社保费免收滞纳金。待国家有关部门对缓缴企业的范围条件进一步明确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