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2〕3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晋中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切实承担起我市煤炭保供各项责任,结合我市煤矿生产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关于能源保供增供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全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调动一切有利因素,采取各项必要措施,有效释放先进产能,实现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促进全市煤炭行业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统筹煤矿资源接续和长远发展,加快煤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开展产能核增,推进煤矿各项手续办理,加快智能化建设,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多措并举增加煤炭产量。2022年比2021年增加煤炭产量900万吨,全年达到1.12亿吨,力争达到1.2亿吨。
三、工作举措
紧盯煤炭产量目标任务,强化各项措施手段,统筹抓好矿井建设、生产组织、产能核增、资源接续、手续办理、项目核准等各项工作,全力推动煤炭行业稳定发力。
(一)强化生产组织,坚决守住煤炭基本盘
统筹做好当前形势下煤矿安全生产和稳产稳供工作,优化煤矿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采掘衔接和生产计划,科学组织设备检修,保持稳定生产节奏。引导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矿井尤其是省属集团煤矿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充分释放产能。在资源接续、产能核增、井工转露天开采等方面争取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煤矿停产减产报告制度,严禁煤矿企业擅自停产停工,严禁煤矿发生事故后搞“一刀切”式区域性停产整顿。
重点推进我市露天煤矿具体工作,积极争取省级支持,以现有露天煤矿为依托,对周边相邻矿井、已关闭矿井、空白资源、夹缝资源等资源进行重组整合,重组为中型以上矿井,在不突破省政府既定政策,不增加煤矿数量的前提下,有效盘活煤炭资源,增加有效产能,解决资源枯竭接续紧张状态和超层越界的风险,及时拉动投资,为省、市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停产煤矿复工复产进度,扎实提高有效产能
全面检点梳理辖区内停产煤矿现状,针对因安全隐患、搬迁补偿、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办理等问题停产的煤矿,坚持“一矿一策”原则,多部门联动协同解决,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在全面完成整改的基础上,倒排时间,尽快申请复产验收,加快复产进度。〔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充分利用政策窗口期,发挥产能核增煤矿增产潜力
鼓励现有生产煤矿推进智能化建设工作,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全面提升技术管理水平、生产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对符合条件但未上报核增申请的煤矿,要加快上报,做到“应核尽核”,为增加产量奠定良好基础。〔市能源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促进不达产煤矿达产达效,积极释放现实产能
切实强化工作措施,督促长期不达产煤矿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大投资力度,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强化工作措施,督促相关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提出限期达产承诺,争取达产达效。〔市能源局牵头,市应急局和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在建煤矿建设进度,尽早实现有效供给
督促有关在建煤矿主体企业统筹协调人员和资金,优化施工方案,科学组织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尽快进入联合试运转。对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煤矿,要积极有效做到满负荷试运转,抓紧安排组织各项验收和证照手续办理,尽早实现有效供给。对国家已核准未开工的温家庄、灵北2座煤矿,要加强协调,简化程序,缩短手续办理时间,早日开工建设。对国家纳入重点保供名单、允许调整建设规模的五里堠煤矿,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规模应急保供生产,同步办理各项手续。〔市能源局、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快长期停缓建煤矿复建进度,积蓄后备产能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要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对所属长期停缓建煤矿逐矿进行停建原因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长期停缓建煤矿尽早复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和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快配置出让夹缝资源、边角资源和规划扩能资源
与产能核增煤矿相邻的夹缝和边角资源,积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意见》(晋政发〔2022〕2号)要求优先配置出让。保障扩能资源,加快推进探转采项目、资源枯竭矿井相邻煤炭资源接替项目、基金项目和空白资源项目出让工作进度。加快减量重组煤矿采矿许可手续变更。对于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煤矿,通过企业承诺,先行办理2年有效期采矿许可证,促进此类煤矿合法生产、建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局和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与省直有关厅局沟通对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争取在煤矿核增、产能置换、资源接续、矿区规划修编、环评、安全生产、取水、水环评、水保等手续办理方面加强沟通对接。
1. 加快推进新建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推进高家庄、于家庄、岚峪3个接续煤矿项目资源配置,尽快明确开发主体。项目开发主体获取资源后,需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依规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同时,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手续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2. 加快产能核增煤矿相关手续办理。对产能核增幅度未超过30%的煤矿,在取得核增批复后,允许煤矿按照核增后的能力组织生产,同步办理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对产能核增幅度达到或超过30%的煤矿,在取得核增批复并出具2年内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后,可以先按照核定后的能力组织生产。承诺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环评等手续的,煤矿产能应恢复至核定前的环评批复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和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严格贯彻省有关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把煤炭增产保供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各项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晋中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县(区、市)长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细化工作措施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围绕各自工作职责,紧盯全市产量目标任务,统筹当前和长远,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主动下沉一线,及时解决煤炭生产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压实压紧监管责任,要抽调专人,成立工作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煤炭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期推进,全力保障煤炭持续稳定生产供应,促进全市煤炭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方案于2022年8月10日前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强化调度监测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调联络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对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实行日调度、月分析,提升工作效率,确保煤炭产量数据应报尽报、应统尽统。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区、市)的业务指导,对涉及煤炭保供方面的重大事项或工作中遇到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要及时沟通对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五)加强监督指导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盯薄弱环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统筹处理好安全生产和增产保供的关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防范“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倾向和松懈情绪,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做到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原文链接: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